安徽皖公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4民初2659号
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南岳路县体育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396555108A(1-3)。
法定代表人:涂在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