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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传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824民初2637号
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体育局东侧二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396555108A(1-3)。
法定代表人:涂在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柱园林工程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柱园林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柱园林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支付物业费710元;2、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柱园林工程公司系潜山市富钰阁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系富钰阁小区6幢2单元603号房屋业主,住房面积118.33平方米。中柱园林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与富钰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期限三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24时止,协议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费用、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物业合同存续期间,中柱园林工程公司依约对该小区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但***自2018年7月1日起无故拖延交纳物业服务费,截至2019年6月30日,共拖欠物业费710元。上述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
中柱园林工程公司认为,公司与潜山市富钰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受了中柱园林工程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现其拒不支付构成违约,故具状起诉。
中柱园林工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即放弃了对中柱园林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与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中柱园林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视为***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柱园林工程公司系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潜山县富钰阁小区业主于2016年1月17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1月26日报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分别以梅政(2016)16号文件、潜房管字[2016]10号文件同意备案。2016年7月12日,中柱园林工程公司与潜山县富钰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柱园林工程公司对富钰阁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三年即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宅(含车库)用房0.5元/平方米/月,业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做了约定。***系富钰阁小区6幢2单元603号业主,住宅面积118.33平方米,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应交纳物业服务费710元。经催要未果,中柱园林工程公司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富钰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大会产生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中柱园林工程公司与富钰阁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中柱园林工程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按约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拖欠物业管理费系违约行为,故中柱园林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中柱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晓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戴正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