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65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兰,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执律师。

被告:安徽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路与龙脊山路交叉口嘉和御景园**1709。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贾灿,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送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陈良

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

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