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21民初65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丽君,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兰,上海迪伦律师事务所执律师。
被告:安徽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路与龙脊山路交叉口嘉和御景园**1709。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贾灿,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送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陈良
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
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