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普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执20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高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宿迁市运河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侯查封车辆、房屋,冻结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标的未获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王新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