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龙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普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9号路南侧4幢。

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科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国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