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9号路南侧4幢。
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科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国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