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周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产业园山湖路4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孔寅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高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亮,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钟楼区邹区杰尔亮灯具厂经营者,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审第三人:安徽普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15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三,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周亮以及原审第三人安徽普照照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18日上诉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美娟
审 判 员 袁 滔
审 判 员 施国伟
法官助理 唐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