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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某某与无为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13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复敏,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无为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伍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复敏,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应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借贷的合意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两笔款项的形成原因,对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80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储全胜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陶缘希
书记员吴希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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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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