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5707号之二
原告:**市管店镇红保建材销售点,住所地安徽省**市管店镇凤山村长塘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2MA2NT9F699。
经营者:陈红保,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桥,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3284592B。
法定代表人:伍金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无为县安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池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U7UP90W。
负责人:伍玉保,经理。
原告**市管店镇红保建材销售点与被告**、**、安徽翰源建设有限公司、无为县安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市管店镇红保建材销售点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管店镇红保建材销售点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管店镇红保建材销售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市管店镇红保建材销售点负担。
审判员 祁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