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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与无为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4710号

原告:**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德,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蜀山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3284592B。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全,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为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和与被告**全、无为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对判决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1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终1392民事裁定书,撤销宣州区法院(2018)皖180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本案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682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长 徐 琛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