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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与赵悦好、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461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赵悦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赵悦好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土生金新型建材厂、赵悦好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广新
书记员  袁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