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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23执130、131、133、233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广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与立诚(宿州)包装有限公司开发了位于安徽省灵璧县的汴阳楼迎宾馆及商业开发建设项目A#楼、B#楼、C#楼、D#楼、E#楼、F#楼、4#楼、12#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灵璧县的汴阳楼迎宾馆及商业开发建设项目A#楼、B#楼、C#楼、D#楼、E#楼、F#楼、4#楼、12#楼。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段学林 执行员  尤 宇 执行员  徐 虎
书记员  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