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

通州区平潮镇石鼎石材经营部与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146号之一
原告:通州区*****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工业集中区(南通汇诚建材市场石材一区C6号)。
经营者:石爱平,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新康路33号8幢。
法定代表人:金红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通州区*****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2020年6月5日,原告通州区*****石材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州区*****石材经营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州区*****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财产保全费727元,合计1510元,由原告通州区*****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韩明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