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1590号
原告: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南通市港闸区新康路33号8幢。
法定代表人:金红霞,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实验学校许昌中学,住所地:许昌市魏文路与宏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任该中学校长。
原告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实验学校许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4.85元,减半收取计3072.42元,由江苏迈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爱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