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财保66号
申请人:北京赛达国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8号C座四层406-A085。
法定代表人:黄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盼,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B1503室。
法定代表人:金红霞。
申请人北京赛达国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19年8月27日申请人北京赛达国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补全担保材料,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 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