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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5财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跃马村671号119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康路33号8幢。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做出(2023)沪0115财保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