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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5财保13号 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跃马村671号119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康路33号8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美侬草坪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