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56执1229号
移送执行部门: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1802B。
法定代表人:*平川,该公司董事。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23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交纳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10423.5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社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重庆市万州区有房屋,本院作出(2018)渝0156执恢298号执行裁定依法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拘留决定移交公安机关临控。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执行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