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坤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6民初16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坤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坤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坤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重庆市坤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坤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17519.58元),由原告重庆市坤扬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习奇 人民陪审员  应永秀 人民陪审员  杨 斌
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