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执9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1802B。
法定代表人:易同权,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20)渝0156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咨询服务费6384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社会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及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作出裁定予以冻结,因冻结金额过少,故未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尚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本院已作出裁定予以扣留并提取,现尚未提取到位。除以上财产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制作拘留决定书。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昌荣
审判员柯晓兰
审判员侯毅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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