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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710号之三
 
移送执行部门: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1802B。
法定代表人:夏平川,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追缴受理费),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缴纳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40328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无分红型保险。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但实际控制并扣划1446.27元,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渝FXXXXX长安牌汽车一辆,被另案查封,本案亦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及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同权作出拘留决定。本案执行到位1446.27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南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毅飞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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