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18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原告已预交2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印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