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41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18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旭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原告已预交2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印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