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

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桐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8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海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0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13元,申请执行费10543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桐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9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丽
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