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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执异7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国***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白山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与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者小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2)辽0212执恢20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及邮件交寄单(收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公司与长者小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辽021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一、长者小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国***公司工程欠款1,400,000元;二、长者小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国***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1,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长者小镇公司负担。长者小镇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辽02民终90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辽0212执676号案件立案受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于2020年10月21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辽0212执恢207号,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另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认可申请人取得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未受偿债权及从属权利。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2023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申请执行人将本院作出的(2019)辽021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未受偿债权及从属权利全部转让给申请人。 二、2023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单位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9)辽021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我单位对你单位未受偿的债权及附属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取得上述债权,与未受偿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等其他全部权利也一并归***享有。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三、EMS《邮件交寄单》一份。该交寄单显示,单号:1151804500674,收件人:长者小镇公司,寄件人:国***股份有限公司,内容: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通过在EMS邮寄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故申请人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院(2022)辽0212执恢20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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