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

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怡和北路5号院1号楼6层6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7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确认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22年9月10日解除;二、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52941元及逾期利息(以15294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9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284.71元,由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0日。 本院从上述账户划拨432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缘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79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