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4139号
原告: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3号院2号楼6层716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9。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丽园路7号8层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