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4139号 原告: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3号院2号楼6层716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8层809。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丽园路7号8层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利通冷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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