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宜兴市群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6012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群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凌小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材德,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沙河西路2009号大冲大厦1202(尚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幸建全。
原告宜兴市群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2022年2月17日,原告宜兴市群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兴市群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0元(原告宜兴市群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宜兴市群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