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09号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一六三团(工业园区)兴园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宥宥,女,该公司销售。
被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蓝天路216号办公楼一层。
负责人:幸建全。
被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沙河西路2009号大冲大厦1202(尚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幸建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德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塔城市永和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思 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