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鼎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辉煌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鑫鼎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8552号
原告:贵州贵辉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内**楼****[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文自新。
被告:贵州鑫鼎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革东镇校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剑侠。
被告: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文昌街道办事处天都龙城**楼iv>
法定代表人:许光栋。
贵州贵辉煌物资有限公司与纳雍县天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鑫鼎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贵州贵辉煌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贵辉煌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80元,由原告贵州贵辉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龙福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