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439号
原告: 涿州市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2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