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26民初757号
原告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五份书证及三段通话录音,案涉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出卖人)应为“张朝勇”。因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院认定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春元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