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26财保12号
申请人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玉珍
法官助理 王登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