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26民初587号
原告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晓玲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