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宝路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1022号
上诉人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圣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宝路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7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帛圣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为欠款纠纷,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实际办公场所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8号交通学院业务大厅二楼,系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宝路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内容,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审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双方约定的仲裁解决争议方式,因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因此,宝路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帛圣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宝路公司诉讼请求帛圣达公司支付土方费、材料费,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鸿万象新天北区幼儿园渣土外运,承包方法及内容为本工程的所用机械材料、基坑土方开挖、回填、内倒及外运;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仲裁等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辉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杨 莉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