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1022号
上诉人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圣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宝路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7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帛圣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为欠款纠纷,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实际办公场所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8号交通学院业务大厅二楼,系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宝路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内容,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审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双方约定的仲裁解决争议方式,因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因此,宝路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帛圣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宝路公司诉讼请求帛圣达公司支付土方费、材料费,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鸿万象新天北区幼儿园渣土外运,承包方法及内容为本工程的所用机械材料、基坑土方开挖、回填、内倒及外运;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仲裁等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辉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杨 莉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