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2执5438号
山东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99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退回后,本院进行公告送达。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2020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查询到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银行存款,因余额较少未予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3日,本院前往市中区英雄山路92号对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2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彬,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6083.5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