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宝路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7955号
原告济南宝路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虽约定:“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但未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因此属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天鸿万象新天北区幼儿园,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被告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工程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芳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
代理书记员  崔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