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12民初1638号
原告山东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建设公司)与被告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圣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路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萍,被告帛圣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李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上加盖的帛圣达公司合同专用章,《证明》上加盖帛圣达公司天鸿幼儿园工程项目专用章,帛圣达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郭延全在《证明》上承诺还款,帛圣达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宝路机械公司转账10万元,均表明帛圣达公司认可欠宝路机械公司涉案工程款的事实。刘西国持有项目专用章的原因系帛圣达公司内部对印章的管理存在疏漏,但足以让相对人宝路机械公司有理由相信刘西国有权代表帛圣达公司。故本院对帛圣达公司提出的其与刘西国系非法转包关系,因施工现场需要项目专用章由刘西国保管使用,《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和《证明》均是刘西国出具并加盖帛圣达公司印章,宝路建设公司应向刘西国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宝路机械公司已经完成对天鸿万象新天北区幼儿园渣土开挖、回填、外运,帛圣达公司理应足额支付工程款,宝路机械公司变更名称为宝路建设公司,承继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故宝路建设公司扣除帛圣达公司已经支付的10万元,要求帛圣达公司支付材料费、土方费193993.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虽然帛圣达公司出具《证明》的时间系2014年10月23日,郭延全写了“2015年7月份前把款付清”,但之后帛圣达公司在2015年2月13日的付款行为、证人付佑军自2015年至2019年以多种方式向帛圣达公司催要欠款的行为,以及2019年7月31日与帛圣达公司法人刘冠霆的电话催款均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宝路建设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宝路机械公司(乙方)与帛圣达公司(甲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名称:天鸿万象新天北区幼儿园渣土外运二、工程地点:北区幼儿园三、工程价款:承包方法及内容:本工程的所用的机械材料、基坑土方开挖、回填、内倒及外运四、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从甲方书面通知起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工五、开挖合同价格1.渣土单价:29元/立方,方量双方现场测量共同签字认可为准。上述价格已含机械直接装出外运(如需机械倒运的土方,机械费另计)。2.付款方式:现款结算付清全部工程款。协议还对双方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帛圣达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宝路机械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宝路机械公司按约将天鸿万象新天北区幼儿园渣土开挖、回填、外运,施工完毕后,帛圣达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宝路机械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记载“今欠材料费、土方款,合计人民币287243.5元+6750元,共合计293993.5元。帛圣达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西国”落款处加盖了帛圣达公司天鸿幼儿园工程项目专用章。在该证明左下方,帛圣达公司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郭延全书写“此款2015年7月份前把款付清”。
2015年2月13日,帛圣达公司向宝路机械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
帛圣达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将刘西国诉至本院,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形成(2018)鲁0112民初5780号案件,经本院审理认定帛圣达公司与刘西国系非法转包,帛圣达公司已支付刘西国工程款821885元,不包含2015年2月13日向宝路机械公司支付的10万元机械费。
宝路机械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宝路建设公司申请证人付佑军出庭作证,证明帛圣达公司欠宝路机械公司工程款,涉案施工现场及欠条出具时,付佑军均在现场,欠条内容由刘西国书写,付佑军一开始向帛圣达公司的员工郭延全催要,在郭延全离职后,向帛圣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冠霆催要,2015年至今每年的春节、五一、中秋节都向帛圣达公司打电话催要,宝路机械公司经营不好的时候也催要过,帛圣达公司均以没有进行结算为由不予支付,2019年9月30日向帛圣达公司下了催款通知单,帛圣达公司拒收,故提起诉讼。帛圣达公司称不清楚宝路机械公司索要欠款的事情,未收到2019年9月30日的催款通知单。宝路机械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31日付佑军与帛圣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冠霆的通话录音拟证明索要欠款的事实,经质证,帛圣达公司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通话的一方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霆,但认为刘冠霆并未认可欠款事实,而是要求付佑军寻找刘西国的下落。经审查,2019年7月31日,付佑军与帛圣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霆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付佑军:你好,刘总,咱那个钱抓紧弄弄啊,这么长时间了,律师也让给你出示过原件,咱那个款抓紧办办啊,我这边也挺难受。刘冠霆:咱怎弄呢,我在外地呢,我也没回去,回去之后我问问他们怎么弄,好吧……”。该录音通话声音流畅,前后内容连接,双方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意思表示真实,刘冠霆并未否认付佑军索要万象新天欠款的事实,且电话录音内容与刘佑军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付佑军的证言和录音证据的予以采信。
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宝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9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山东帛圣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华
法官助理 黄瑞凤
书 记 员 李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