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04民初6757号
原告: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58号兴科大厦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00734G。
法定代表人:余承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恒大华府11幢1004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812010043。
原告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跃科技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跃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跃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货款50800元、违约金508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24385元,共计80265元(资金占用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为参照,暂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6日开始起算,暂计至2019年6月6日,后期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专业从事计算机及其配件、耗材、数码产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通讯设备、智能安防产品、灯光音响设备销售的企业。2017年5月6日,被告因自身需求向原告采购并签订销售合同,原告随即按合同内容和被告要求供货并安装、履行完毕。但是,令原告非常遗憾和困惑的是被告以自身经济困难、家庭困难、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拒绝支付这几万元的合同款。被告虽然认可拖欠货款的事实,但经原告多次督促、催告,被告始终未能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一直拖欠至今。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明确约定被告应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不仅如此,由于被告的违约,也造成了原告资金为被告非法长期占用,这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困惑和经济损失。鉴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生效,原告己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且为被告所接受,则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故为了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起诉至贵院,希望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使原告的正当权益得以维护。
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承跃科技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的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销售合同、短信催款记录等证据,经庭审举证,因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对上述证据依法享有质证的权利,但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7年5月6日原告承跃科技公司为被告**在合肥市庐阳区华润橡胶湾欧冉咖啡店面供货并安装金额为50800元的收银系统、监控、背景音乐、无线覆盖的软件及设备,被告**未支付原告承跃科技公司设备款。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跃于2017年10月23日发微信给被告**:“老妹,你欧冉咖啡上设备我已经竭尽全力邦你了,我把你当妹妹处,真心希望你也能一样。设备款共是50800元,投入使用近半年了,到现在合同都没有签,你店面转让前一定要给我个手续或把款给我结了,你的事我一直在扛,不然我真的没法跟合伙人交代!希望老妹你能理解!”2017年10月29日被告**给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跃微信:“你好哥,我这几天一直在派出所有点事,你的事情我在忙,那个店我不做了,但是我现在在谈转让,而且已把你的费用也谈在内了,无论怎么谈,最后都会给你的钱给你,时间应该不会很久了,因为我必须尽快解决那边问题,不然我什么都做不了。”2018年9月10日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跃又给被告**发微信:“没有合同供你的设备一直在系统里面挂着不能过账,商务每次盘存都要对半天库存…”。“年底前你要想办法把这设备款搞掉!时间太长了!”2018年11月26日在原告承跃科技公司的催促下,被告**发微信通知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跃去拿合同,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方得到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内容为:2017年5月6日原告承跃科技公司(供货人、乙方)与被告**(采购人、甲方)签订《销售(工程)合同》,约定:甲方负责乙方在合肥市庐阳区华润橡胶湾欧冉咖啡店面的收银系统、监控、背景音乐、无线覆盖的软件及设备供货安装,产品详见欧冉咖啡软件及设备清单,合计金额50800元;付款方式,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将全部产品运至指定的地点,经安装验收合格后需方一次性支付清100%合同金额;违约责任,供方延期交货与安装,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的产品总额5%交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延期交付的产品总额的10%;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产品、拒付产品款的,由需方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合同还对质量标准及保证期、服务、验收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附欧冉咖啡软件及设备清单,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甲方(采购方)处有被告**签名并留手机号码,乙方(供货方)处有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跃签名并加盖原告承跃科技公司公章。
后原告承跃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跃多次发微信催要设备款,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承跃科技公司为被告**在合肥市庐阳区华润橡胶湾欧冉咖啡店面供货并安装收银系统、监控、背景音乐、无线覆盖的软件及设备,被告**一直未付款。后原告承跃科技公司与被告**对所供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制作了详细的清单,并补签了2017年5月6日的《销售(工程)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原告承跃科技公司已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承跃科技公司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0800元及违约金5080元,有合同依据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为参照按年利率24%计算,因双方合同未作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承跃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有部分未得到支持,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8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8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7元,原告合肥市承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9元,被告**负担1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