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5民初2483号
原告:梧州市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28号第2幢2单元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689126054。
法定代表人:王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铭,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5号和美家园1栋1单元二十八层2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Q00173。
法定代表人:龙讯。
原告梧州市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义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梧州市林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明竹
书 记 员  胡淑彬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