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2108号
原告:上海致立检测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广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建华路家天下三期5号楼商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致立检测技术中心诉被告吉林省广源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致立检测技术中心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立检测技术中心撤诉。
本案诉讼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上海致立检测技术中心负担。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