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1379号

原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1号道恩宾馆666室。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经理。

被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观里镇方山。

法定代表人:蒋晓虎,经理。

原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2021年5月26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系刘鸿博与原告及被告三方就位于烟台市刘村村民委员会和7户村民的土地承包权转让事宜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由协议书履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应由涉案土地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栖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意见:我方同意将该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刘鸿博与原告及被告三方就位于烟台市刘村村民委员会和徐仁利等7户村民因土地承包权转让事宜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在履行该协议时产生的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涉案承包土地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对被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志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