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民终3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705。
法定代表人:蒋晓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戴旭玲,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解除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3、改判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交付的租赁费187060元及违约金10万元,共计287060元;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上诉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第3项的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没有实际接管祥山林场。首先,被一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土地及地上附作物交付给上诉人。其二,被一代理人在一审中明确称《关于物资、苗木清查封存,禁止外运的通知》是上诉人值班人员孙亦瑞向被一下发的,故该通知并非上诉人内部加强物资管理的通知。其三、2020年1月13日的现场勘查中被一润博林业仍认可现场勘查时场内停放的车辆、耕地机械和材料等物资归其所有,足以证明被一仍实际控制占用涉案土地。其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是在被一的带领下进行的评估,2020年1月13日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中,整个林场均被大雪覆盖,一审承办人让上诉人在皑皑白雪上找出上诉人所主张的挖掘损害的土地范围,不切实际。因此,上诉人在根本就没有实际接管林场的情况下搞不清具体的转让土地的边界是完全正常的。2、一审判决第16页第6行认定上诉人与***以及金村、曲村、刘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在烟台市莱山区街道办事处结算中心存档,***已履行土地转让备案手续的合同义务,认定事实错误。一直到本案一审判决时,被二***也没有就本案所涉土地承包提供村民会议通过的书面确认文件资料,也没有取得相当于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莱山街道办事处的批准。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涉案土地的承包和交付,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的问题,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仅适用合同法,忽略了土地承包法的适用,适用法律错误。2、基于本案事实,被上诉人没有交付涉案土地及附作物,也没有依约履行土地承包必须的村民会议同意和镇政府批准备案的法定程序,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双方订立的协议的约定,上诉人依法请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综上,上诉人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书面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已将涉案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上诉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与涉案土地三村委员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被上诉人已经退出涉案土地合同关系。上诉人已经向涉案土地三村委员会缴纳了土地承包费。二、上诉人主张涉案土地被第三方挖掘和不知道土地边界的上诉理由和事实不成立。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占有涉案土地事实不成立。四、上诉人超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庭审中,被上诉人补充答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两被上诉人赔偿土地租赁费,两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租赁费系上诉人与涉案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直接向承包费交给村委;二、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土地已经交付,不存在返还问题,按照新的民法典合同解除的规定,规定了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上诉人主张已经超过除斥期间;三、本案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涉案土地是被上诉人与村委会及村民签订的,在村委会及村民同意下,我们转让给上诉人不存在无效情况。
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方山园林与润博林业、***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2.判令润博林业、***赔偿方山园林交付的租赁费18706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共计287060元;3.判令***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润博林业欠付的上述诉讼请求的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润博林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润博林业设立时的企业名称为“烟台润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刘洪财、***。2011年3月18日,“烟台润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7月2日,又变更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4月22日,该公司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进行变更,***认缴出资为18000000元,持股比例为90%,实际出资9000000元,实缴及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刘洪财出资2000000元,持股比例10%,实缴出资100000元,实缴及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2020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刘国胜。二、2013年5月1日,***与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金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151.881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43年4月30日,共计30年,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1000元,年承包费151881元。2013年6月30日,***与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曲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57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共计30年,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1000元,年承包费57000元。***与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刘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7.66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1000元,年承包费7660元。三、方山园林委托的烟台正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就位于上述土地的祥山林场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2018年4月16日,该事务所出具烟正评字[2018]A008号《祥山林场核实资产项目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书》,载明:该所对评估资产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评估范围由方山园林和***共同划定,地上附着物的相关数据由该所工作人员会同相关人员共同测量所得,委托资产在2017年5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2823479元。该报告附地上附着物评估明细表一份。2018年5月7日,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方山园林、丙方润博林业三方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自愿的原则,甲方将坐落在烟台市莱山区莱山镇祥山林场附近的金村、曲村、刘村三村村民委员会和徐仁利、徐仁军、金奎兴等7户村民的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实际控制企业丙方以所欠乙方工程款等额抵押甲方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土地地址:烟台市莱山区.881亩(详见土地承包书),以实际交付乙方土地为准。二、承包期限:甲方在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分别向金村、曲村、刘村三村村民委员会和徐仁利、徐仁军、金奎兴等7户村民承包的225.881亩土地使用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45年4月1日,承包期30年。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45年4月1日止,共26年11月,该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乙方,并负责完成乙方与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金村、曲村、刘村三村村民委员会和徐仁利、徐仁军、金奎兴等7户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三、承包费:甲方与金村、曲村、刘村三村村民委员会和徐仁利、徐仁军、金奎兴等7户村民承包协议,由甲方履行,其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承包费由甲方付给原土地权利人金村、曲村、刘村三村村民委员会(含实际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村民)和徐仁利、徐仁军、金奎兴等7户村民,与乙方无涉;承包权转让后的承包费按照原承包协议约定标准和期限由乙方付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承包权无偿转让,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以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人民币2823479元为准。甲乙丙三方同意,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与丙方所欠乙方烟台高新区纬五路行道树工程、烟台莱山港城东大街草坪改造工程、莱山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等项目工程款及工程招标保证金合计3444337.19元(此欠款金额中所含莱山区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工程款金额未计算2017年1-11月奖罚金额在内)等额抵顶2823479元。甲方在土地上投入和收益均归乙方所有(附明细)。四、义务和责任:1.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取得就本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原土地权利人确认、村民会议通过的书面确认文件资料,并完成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手续。2.甲方承担土地承包转让前的一切债务,其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3.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做好土地承包权转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承包权转让后的承包费按照原承包协议约定标准和期限支付。4.甲方应于2018年5月1日前将土地及附着物交付给乙方,并保持合同签订时的状态,交付前的甲方、丙方不得处分土地及附着物。5.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和乙方办理以所欠工程款等额抵顶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手续。五、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交付土地及附着物或逾期取得原土地权利人确认、村民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资料及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2.甲方未能承担转让前债务或未能自行解决相关纠纷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双倍赔偿乙方损失。3.乙方未能按照合同期限办理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抵顶应收工程款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欠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4.丙方未能按照合同期限配合乙方办理以所欠工程款等额抵顶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欠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方山园林、润博林业及***均主张该协议书未附地上附着物明细,具体内容以评估报告为准。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将其与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交给了方山园林。2019年2月1日,方山园林分别向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支付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土地承包费30000元、80000元、17060元;2019年9月28日,方山园林又向曲村村委支付承包费60000元。方山园林未与《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中的7户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亦未支付承包费用。四、2019年8月13日,方山园林因润博林业欠付其工程款620858.19元及自2019年8月13日起的利息,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方山园林自2013年起借用润博林业资质承揽项目进行绿化施工,截至2018年4月底,双方对账确认润博林业欠付方山园林3444337.19元;2018年5月7日,方山园林、润博林业及***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承包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祥山林场的地上资产(树苗、道路、房屋等)经评估作价2823500元抵顶润博林业欠付方山园林的工程款,尚欠620858.19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方山园林称润博林业与***未能依约上述协议中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同义务。润博林业对该主张不予认可。2020年3月9日,该院作出(2019)鲁0602民初11746号民事判决,判决润博林业支付方山园林欠款620858.19元,并驳回方山园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方山园林与润博林业、***对《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存在争议。方山园林主张,《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后,***未将7户村民的协议书交给方山园林,***草拟了由其与三村民委员会、方山园林之间的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交由方山园林盖章之后,由***取走,当时***称这个协议书是要经过村民会议和村委盖章,并经过镇上批准后,才能将这个协议书交予方山园林;之后,方山园林多次催促***交付协议书约定的标的物、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提交村民会议和村委会确认的书面材料以及镇政府的备案手续,但***迟迟未能提交合同约定的上述相关手续,也迟迟没有将涉案的土地以及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中所确定的地上附着物交付给方山园林;方山园林为了让三村民委员会配合其召开村民会议、与其签订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向三村民委员会支付了部分土地租金;2019年4月份,为督促***交付涉案标的物,方山园林向***书面送达了《关于物资苗木清查封存、禁止外运的通知》,要求其交付涉案标的物,但是***仍未履行;《祥山林场核实资产项目地上附着物评估报告书》的评估范围是一个整体,现场无法看出各个村和各个村民的承包界限;涉案土地目前已被第三方挖掘损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润博林业、***对方山园林的陈述不予认可,称,其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后已将***与7户村民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交付给方山园林,同时将《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所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给方山园林,涉案土地上铺设的水泥路就包括了7户村民的部分土地,在交接时方山园林与7户村民共同确认了承包范围,上述土地至今仍在方山园林的控制之下;方山园林、***与三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承包协议在方山园林、***签字后直接交付给了方山园林一份,不存在方山园林所说以盖章批准为由没有交付;方山园林确实向三村民委员会支付过租金,这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并非不支付租金就不协助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方山园林取得的只是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方山园林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1.(2019)鲁0602民初11746号判决书中润博林业提交方山园林向润博林业下达的《关于物资、苗木清查封存,禁止外运的通知》及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莱山派出所的受案回执,证明润博林业未依据协议约定将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际交付方山园林。《关于物资、苗木清查封存,禁止外运的通知》载明:“根据省公司要求,做好方山园林所有物资、苗木的清查工作,并通过4月11日祥山林场的考察,对祥山林场现有物资、苗木处理通知如下:1.自4月11日起,大门及各仓库门,更换新锁,钥匙交于园林公司管理(留大门钥匙看门)。2.各仓库物资、物料,保存不动。3.地上附着物,苗木保持原样,不得起苗外运。4.待公司查清结束及与润博公司(***)清算结束后再做处理。5.特殊情况需书面报告园林公司。特此通知山东方山园林有限公司2019年4月11日”。受案回执显示:报案人刘洪磊于2019年10月17日称金村祥山林场仓库被盗,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莱山派出所已受理。润博林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关于物资、苗木清查封存,禁止外运的通知》是方山园林的值班人员孙亦瑞向润博林业下发的,土地转让后,润博林业仍有部分物资和设备、化肥、车辆等存放在祥山林场的仓库中,方山园林称因其挂靠润博林业施工,润博林业欠方山园林620000余元工程款,因此将物资扣在涉案承包土地的仓库里,这些物资没有搬走是因为时任方山园林法定代表人刘玉波与润博林业协商要留下这些物资,方山园林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后,通知润博林业将物资搬走,在搬走的过程中,又给润博林业发了上述通知;通知内容是方山园林要求自己的员工更换祥山林场大门及各仓库门的新锁,加强对祥山林场的管控,禁止物资、苗木外运,说明润博林业、***全面诚信地履行了协助办理土地转让、交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义务,方山园林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润博林业报案是因为这些物资是在方山园林管控之下丢失,后续润博林业将就该案提起诉讼。2.方山园林于2020年8月8日在祥山林场拍摄的两段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润博林业的车辆及物资仍在祥山林场,证明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未实际交付方山园林。润博林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视频看不出是润博林业的车辆和物资尚在林场,但由于方山园林扣留了润博林业的部分车辆设备,即使留存在祥山林场也是可以理解的。3.2020年3月6日、3月9日、4月1日拍摄涉案土地现场照片13张。证明涉案土地目前已被第三方挖掘损害,具体第三方是谁方山园林不清楚,《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润博林业、***对2020年3月6日、3月9日拍摄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润博林业转给方山园林的涉案土地与其他30多户村民土地在一起,方山园林拍摄的这些照片中的土地并不在承包范围之内;对2020年4月1日拍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照片中不是润博林业的工作人员,也不清楚在做什么;涉案的祥山林场早在2018年5月份就交付给方山园林管理使用,如果按方山园林所说土地被第三方挖掘,也不能证明润博林业对方山园林管理使用土地及收益造成损害。
润博林业、***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1.2018年5月9日,***、方山园林分别与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均约定将三村民委员会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转给方山园林,租赁权转让后的租金由方山园林按原承包协议约定承包费标准和期限支付给三村民委员会。方山园林对上述证据的其加盖的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该协议是在其加盖印章后由润博林业收走,称要经过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书面确认后才能将证据原件交付给方山园林,因此其至今未收到该份土地承包协议原件。2.2019年9月5日,金村村委委托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向方山园林送达的律师函一份,要求方山园林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金村村委支付欠付的土地承包费151881元。该律师函下方由方山园林值班人员孙亦瑞书写“方山园林祥山林场值班收孙亦瑞2019.9.23”字样。证明金村村民委员会早已认可方山园林土地使用人的身份,且根据签收人及签收地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交付给方山园林。方山园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实收到了上述律师函,由于涉案土地没有交付且村民会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和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手续一直没有交付给方山园林,在收到律师函后其向金村村委提出过异议,但是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回复。3.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8月17日、8月16日出具《证明》各一份,内容为:方山园林、润博林业与我村的土地转让协议于2018年5月9日签订后,我村派出工作人员和方山园林工作人员确认地界,并完成合同期内的土地交付。方山园林对三份《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根据《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涉案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交付应当由润博林业和***交付给方山园林,而非三村民委员会与方山园林进行标的物的交付;润博林业和***应当交付的并非仅仅为承包的土地,更重要的是要交付价值2823479元的地上附着物,润博林业和***没有证据证明土地上的附着物已经交付给方山园林;三份《证明》的内容高度雷同,一致载明是2018年5月9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但金村村委与***、方山园林签订的土地承包的协议中显示这个协议真实盖章的时间并非为2018年5月9日,而是2018年11月6日。综上,上述三份《证明》不能证明涉案土地已经交付方山园林,更不能证明本案诉争的地上附着物已经交付方山园林。4.2021年1月7日、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分别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内容为:方山园林、润博林业、***与三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至今一直由方山园林占有和使用转让的土地,欠付土地承包费一直拖着不支付,经三村民委员会多次催缴,也未来支付。方山园林对上述证明中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载明的内容有异议,三村民委员会与方山园林、润博林业和***均存在利害关系,三村民委员会应提供土地交付给方山园林的证据,而不是自己出具证明来证明自己交付土地。5.2021年1月6日,徐仁利、徐仁桥、徐仁军、钟振范、金奎兴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18年3月,其通过***将地块转给方山园林,2018年以前土地承包费由***付款,2018年1月1日以后由方山园林付款,2018年4月,其到祥山林场告诉方山园林工作人员地块位置,地块是光板地没有地上附着物,告诉完土地位置后,方山园林工作人员说以后别来种了,这是方山园林的土地了。上述证明落款处由五人签名并书写电话和土地亩数。方山园林对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方山园林未与上述人员签订承包或转包协议,也没有支付过承包款项;上述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对其主张已将土地交付方山园林提供证据,而不是出具所谓证人证言以证明自己的说法。经查,2018年5月9日方山园林、润博林业分别与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签订的三份土地承包协议在烟台市莱山街道办事处结算中心存档。2021年1月13日,一审法院组织方山园林、润博林业及***对祥山林场进行现场勘查。现状为:两处大门均挂锁,可从大门侧面没有围挡处进入,涉案场地无人看守、无人耕种;场地内有一个建有围挡的场地,内存放建材等物质,铁门挂锁;场地内停放个别车辆、耕地机械并堆放草料;林场与其他土地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方山园林称无法辨别转让土地的边界,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挖掘损害的土地属于转让范围。润博林业认可现场勘查时场内停放的车辆、耕地机械和材料等物资归其所有,因方山园林向其下达了《关于物资苗木清查封存、禁止外运的通知》,物资未能外运。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5月7日,方山园林、***与润博林业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执焦点为:方山园林要求解除《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本案中,方山园林主张***、润博林业未向其交付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未就该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原土地权利人确认、通过村民会议并完成镇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且土地已被第三方挖掘损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润博林业对此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交接问题,首先,***及润博林业虽未能提供其与方山园林进行交接的相关证据,但根据方山园林下发的《关于物资、苗木清查封存,禁止外运的通知》中关于内部加强物资管理的内容及金村村委向方山园林送达律师函由方山园林祥山林场值班人员签收的事实,能够证实方山园林已经接管祥山林场;其次,地上附着物均附着于转让土地,方山园林委托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出具评估报告,方山园林主张其不清楚转让范围以及其未接收地上附着物与常理不符;再次,2019年2月1日方山园林向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补交了2018年土地承包费用,履行了承包权转让后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未有证据证实方山园林向三村民委员会就其主张的未交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过抗辩,该履行行为亦可佐证***、润博林业的主张。关于土地转让事项的备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5月9日,方山园林、***与金村村委、刘村村委、曲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事实清楚,该协议已在烟台市莱山街道办事处结算中心存档,***已履行土地转让备案手续的合同义务。关于土地是否被挖掘损害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方山园林提供的视频及照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现场勘查时方山园林不能明确转让土地边界、无证据证实其所主张挖掘地点属于转让范围,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方山园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润博林业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其要求解除与润博林业、***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润博林业、***赔偿租赁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3元,由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光盘一份,其中包含2021年1月13日现场勘查视频三份、照片三张,以及一审法官向双方出示的从莱山街道办事处调取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三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三张照片,证实在当天现场因大雪覆盖无法证实土地范围,看不到上诉人主张的土地挖掘损害的情况。被上诉人质证称,不想看,与本案无关。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5月1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金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金村土地151.881亩,期限至2043年4月30日止;2013年6月30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曲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曲村土地57亩,期限至2043年12月31日止;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包刘村土地7.66亩,期限至2042年12月31日;2018年4月16日,因上诉人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祥山林场地上附着物价值为2823479元;2018年5月7日,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在金村、曲村、刘村及徐仁利等7户村民共225.881亩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上诉人,等额抵顶被上诉人润博林业欠上诉人的工程款,被上诉人***负责交付土地承包权,完成上诉人与金村、曲村、刘村三村委会及徐仁利等7户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处理转让前的债权债务,被上诉人润博林业负责办理所欠工程款等额抵顶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价值手续,转让协议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等;转让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将其与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交给上诉人,2018年5月9日上诉人分别与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烟台市莱山街道办事处结算中心存档,2019年2月1日,上诉人分别向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支付承包费30000元、80000元、17060元,2019年9月28日上诉人向曲村村委支付承包费60000元;2019年8月13日,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润博林业支付扣除2018年5月7日转让协议抵顶款项后的工程款620858.19元;2020年7月14日,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返还租金,支付违约金,形成本案。
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是:被上诉人未按转让协议交付土地,也没有履行村集体同意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导致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协议应当解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土地所有权人金村村委、曲村村委、刘村村委及土地原承包经营权人徐仁利等7户村民的证明、上诉人与三个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合同备案情况、上诉人支付承包费、已生效的工程款判决确定事实等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土地义务,且被上诉人亦未存在根本性违约导致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情形;上诉人仅以自制的物资、苗木清查通知、现场照片等而主张被上诉人未交付土地违约,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依据不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06元,由上诉人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红岩
审判员 于 青
审判员 栾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