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民初455号
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观里镇方山。
法定代表人:蒋晓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玲、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道恩宾馆内**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胜,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系被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住所,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正元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琦、于海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兆杰,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被告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2元,减半收取4086元,由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新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