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5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观里镇方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处,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7号正元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15号内5号。
上诉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方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69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润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