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康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081连云港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081号 原告:连云港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IN0XCT3N,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99号34-1号楼1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昌盛路38-2号。 原告连云港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