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黄金工业园黄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邢远长光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帆。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鄂0115民初4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251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38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或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个人)的等值收入及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员 王 鹏
书记员 陈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