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764号
原告:***。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