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891号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白云山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邢远长光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