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233号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白云山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邢远长光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
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