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4233号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何家湖村白云山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邢远长光电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 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利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小奕 书 记 员  李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