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农神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义农神肥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21民初6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农神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芦岩村龙井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遵义农神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中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