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5626号之二
原告: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88号15幢101、102、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豪,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885弄31幢。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创金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佳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辛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